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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

进出口乳品新规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3-04-25 00:00:00 点击量:6434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2号)及其有关公告(第53号公告)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据深圳检验检疫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乳品新规明确了进口乳品(包括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准入要求,大大增加不合格进口乳品的品种再次进口的成本,突出体现了乳品进口商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为进出口乳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首先,新规对进口乳品有严格的准入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符合相关要求的乳品才可向中国出口,且在报检时须提供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同时,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须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的注册,才能获得“准入”资格,否则其生产的乳品不能输华。

  其次,乳品进口前须经进口商确认检测合格。

  新规要求,5月1日启运的乳品在首次进口报检时,进口商应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所有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则应提供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简而言之,乳品进口前,进口商必须对其按要求进行检测,且保证其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否则不能进口。

  第三,安全卫生不合格的乳品再次进口时将采取加严措施。

  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乳品应严格实施销毁或退运,而同厂家、同配方的乳品再次进口时,进口商应连续5批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所有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这意味着进口乳品一旦检出安全卫生不合格,之后该品种再次进口时成本将大大增加,进口商应为其产品不合格情况“买单”。

  此外,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新规要求,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的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应当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

  据统计,深圳口岸2013年第一季度共进口乳品217批次,重量7950吨,分别比2012年同期增加了57.2%、48.0%,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深圳检验检疫局表示,新规实施后,将根据辖区进口乳品的种类、批次、过往检验记录等,科学开展风险评估,落实质检总局检验监管要求,并重点加强对高度敏感的进口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检验监管,确保进口乳品质量安全。

  深圳检验检疫局同时提醒乳品进口商应通过面向公众的媒体(包括企业官网)及时公布进口乳品的种类、产地、品牌等信息。消费者对进口乳品是否经检验合格质疑时,可要求经销商或进口商提供该批产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仔细核对其品名、品牌、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保质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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