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新要求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3-03-11 00:00:00 点击量:3922
各有关出口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规定,为确保证书项下货物符合原产地资格,企业在申办一般原产地证书(下简称CO证书)时,应注意以下新要求:
一、非生产型企业为异地货物申办CO证书时,应向我局签证机构提供《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方可给予审核签发,有关异地货物的界定如下:
1、证书第一栏出口商出现O/B(即ON BEHALF OF)省外企业,并且:
2、证书第三栏运输路线从省外港口出运。
《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由该货物生产商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签发。
二、生产型企业申办CO证书的签证要求不变。
三、本要求自2013年3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