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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信息

省外经贸厅关于做好2012年下半年进口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1 00:00:00 点击量:2711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深圳不发),省直有关企业、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贴息政策对扩大进口的促进作用,加快我省外经贸转型升级步伐,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意见,稳定外需要求,我省将于今年10月再次组织企业申报省进口贴息。现就做好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2年版)》(下称《目录》,详见:http://www.gddoftec.gov.cn/dept_detail.asp?deptid=1043&channalid=1206&contentid=13802)中的技术和产品(不含旧品)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为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申请企业无违反付汇规定的情况。
  三、贴息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2年第9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safe.gov.cn)。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产品、技术进口额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四、贴息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请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及时将政策宣传至所辖县(区),并组织企业申报。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申报说明(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2012年下半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技术的,提供有银行登记付汇记录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各市(区)所属企业向所属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和汇总;归口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于2012年10月20日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贴息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受理。
  (三)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四)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向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2012年下半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3)及其电子数据;
  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一式一份,只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省外经贸厅确认后,于2012年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于11月30日前拨付资金。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企业。
  五、贴息的管理与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2013年3月底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2012年两次省进口贴息)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建议。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已获得的贴息资金,以后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doc
       2、2012年下半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xls
       3、2012年下半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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