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税解读:研发费用可享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2-09-05 00:00:00 点击量:4930
来源:深圳商报
研发环节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环节。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针对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这一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详细介绍。
政策适用的主要对象
116号文有关政策只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研发活动的主要内容
116号文规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这表明研究开发活动要具备三性:1.获得性。其目的是获得新知识。2.创造性。其方法是创造性运用。3.实质性。其结果是要达到实质性改进效果。 研发活动的领域范围
116号文规定研究开发活动需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范围内。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已经公布《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因此2011年度指南应替代2007年度指南。
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
116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八项费用支出,允许加计扣除。具体八项费用如下: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费用范围有两个特征:一是加计扣除费用采取全部列举法。只有116号文明确规定的八项费用才能加计扣除,超出部分不得加计扣除。如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二是加计扣除费用主要体现为劳动手段方面的费用。八项费用中属于劳动对象方面的费用主要是第二项,属于活劳动方面的费用主要是第三项,其他费用均属于劳动手段方面的费用。
不同开发方式的扣除方法
116号文规定的开发方式主要有四种:自主、委托、合作、集中开发。自主开发方式下,自主扣除;委托开发方式下,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提供费用明细;合作开发方式下,由合作开发各方加计扣除;集中开发方式下,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合理分摊。
研发费用的扣除方式
116号文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两种方式:费用化和资本化。费用化是指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资本化是指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研发费用的扣除方法
116号文规定季度预缴据实计算扣除,年度汇算清缴再依规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管理要求
116号文关于加计扣除的税收管理要求有五个方面:1.分开核算。对于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2.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3.分项归集。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4.合理计算。企业应该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5.准确填表。企业要对116号文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报送资料的具体要求
116号文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1.计划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编制人员。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归集表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立项决议。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合同协议。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结果材料。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加计扣除的具体管理
116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加计扣除的具体管理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费用不真实、资料不齐全。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二是项目存在异议。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三是归集汇总不准确。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