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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

境外生二胎 按超生处理
发布日期:2012-08-29 00:00:00 点击量:2806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昨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二审稿较一审稿有多处修改,包括出租屋业主无须因为租户超生而受罚等。

  明确规定境外生二胎属超生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昨日在作修改说明时说,据香港政府统计处提供的资料显示,大陆孕妇赴香港产子从2000年的709人增加到2009年的29766人。不少市民对部分人前往境外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情况反映强烈,认为极大地破坏了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和社会公平。因此,二审稿拟将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化,规定“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除外),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十八个月的”按超生处理。

  除此之外,二审稿还规定了其他6类超生情形:(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二)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经责令限期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四)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疾儿,且未获得依法批准再生育的;(五)对于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滥用“吃多仔丸”等辅助生殖技术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透露,市人大曾就一审稿内容征求我市各界和省人口计生委意见。不少市民反映,为规避计划生育,有些人违反规定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如打多胞胎针、吃多仔丸等。省人口计生委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不仅违反了国家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计生目标,同时由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风险较高,也对胎儿的健康成长带来影响,应当在法规中加以规范。

  二审稿根据市民和省计生委的意见,新增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开展服务。严禁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出租屋业主无须因租客超生受“株连”

  一审稿规定,出租屋业主将房屋出租给辖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认定的超生人员的,由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罚款。对此,部分委员在一审时认为,该条规定加重了出租屋业主的责任,推卸了政府应该承担的工作职责,同时也不宜因为超生而剥夺公民的居住权利。许多市民也认为出租屋业主既没有权力去核查租客的计生证明,也没有能力判断租客是否超生,该规定无法执行,要求加以修改。因此,二审稿删除了该条内容,仅在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屋管理人或者住宅出租屋业主应当与所在地街道计生机构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建立“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周荣生介绍说,不少市民向市人大反映,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过低,每月才15元,而且许多私企、外企还不能兑现。二审稿修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二审稿还对扶助“失独”双亲作出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将其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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