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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1-28 00:00:00 点击量:2289
各有关企业: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办法》(见附件)已经市编办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办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办法

  一、许可内容

  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非金融企业(机构)核准。

  注: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系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1项;《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许可条件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2)《境外投资申请表》,企业应当通过“深圳市对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3)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4)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企业申请境外投资备案的,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通过 “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再投资报告表》并加盖印章后报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境外投资申请表(申请境外投资、再投资备案的,分别为“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以上表格请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点击深圳市对外投资管理系统登陆填报打印。

  (
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bigTypeID=37“)

  七、申请受理

  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后转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

  九、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外合作处)收文(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0号窗口);

  (二)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初审;

  (三)涉及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情形的征求意见;

  (四)转报商务部核准;

  (五)领取《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及核准文件。

  注:实施备案管理的,通过“管理系统”填报信息并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十、许可时限

  (一)受理企业核准申请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商务部收到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注:属于备案事项的,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不予备案。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限同企业经营期限。

  注:自领取《证书》之日起2年内,企业未在境外开展投资的,《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再开展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二、法律效力

  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持。

  十三、收费本事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统计年报。

  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2年12月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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