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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和绩效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7 00:00:00 点击量:2235
各科室、各项目承担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和绩效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4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和绩效评估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广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3〕15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资助和区科学技术奖励的评选工作,加快建立与宝安区自主创新工作相适应的、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批;区科研财政资金的安排;区科学技术奖励评选以及项目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坚持务实高效、公开公正、过程留痕的原则,确保审批事务职责明确、审批流程完整合法、审批结果科学合理。同时,建立健全资金安排有绩效目标、经费使用有跟踪督查、项目完成有成果评价、诚信违规有倒查问责的全过程科研绩效评估管理体系。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四条  依据《宝安区科技创新局“三定”方案》规定的内设科室职责,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有关自主创新和信息化政策措施的操作规程》、《宝安区“凤凰工程”人才政策中有关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各科室分工合作、协同开展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区科技奖励的审批组织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各项审批任务。

第五条  科技发展科负责以下科技计划、人才资助项目立项的申报发动、审批组织、资金安排与拨付工作:

(一)社会公益项目资助;

(二)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三)无息借款项目资助; 

(四)担保补贴项目资助;

(五)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资助; 

(六)软件开发补贴资助; 

(七)CMM/CMMI认证补贴资助;

(八)科技企业入孵补贴资助;

(九)科技孵化毕业奖励;

(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资助;

(十一)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

(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十三)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资助;

(十四)科技孵化器房租补贴资助;

(十五)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业资助;

(十六)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成果转化资助;

(十七)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场租补贴。

第六条  创新促进科负责以下科技计划、人才资助项目立项的申报发动、审批组织、资金安排与拨付工作:

(一)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二)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三)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

(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

(五)国家创新机构项目奖励;

(六)国家创新机构分支建设项目资助;

(七)省、市创新机构建设项目配套资助;

(八)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项目资助;

(九)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

(十)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十一)公共测试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十二)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十三)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十四)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项目资助;

(十五)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资助;

(十六)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十七)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认定;

(十八)国家、省、市认定的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

(十九)区科研创新团队资助;

(二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生活补贴。

第七条  信息化促进科负责企业信息化资助项目的立项申报发动、审批组织、资金安排与拨付工作。

第八条  监督评估科负责宝安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申报发动、评选组织、奖金安排与拨付工作。

第九条  监督评估科统一负责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科技人才资助项目及科技奖励项目的窗口申报受理、信息查询、数据汇总、拟立项项目社会公示投诉异议处理以及对各类项目审批程序完整性的监督。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项目审批工作涉及的评审经费、车辆交通、场地安排及文件印发等后勤保障工作。业务科室提出评审后勤保障方案并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一节  申报受理

第十一条  各科室每年自行制订科技项目申报审批计划,均衡安排各类别项目分批申报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启动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通知通过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及宝安日报等媒体发布,通知中应明确申报项目名称、申报条件、申报资料、集中受理时间、申报地点和咨询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监督评估科负责设置申报受理窗口,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科技人才资助项目、区科技奖励项目的资料申报和相关咨询。

申请人实施网上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符合条件的,预受理通过,并告知提交书面材料有关事宜。

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现场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审查不合格的,现场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由申请人补齐材料后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集中受理期结束后,监督评估科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报材料和申请书电子文档一并移交项目承办科室。承办科室核对无误后,办理移交确认手续。


                第二节  立项审批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有关自主创新和信息化政策措施的操作规程》、《宝安区“凤凰工程”人才政策中有关科技创新人才政策》和《宝安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核查的主要任务是:筛查明显不符合《操作规程》、《人才政策》中刚性资助条件的申请项目,提出科室核查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核查意见送监督评估科核实。监督评估科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并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局分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未经过科室核查的申报项目不得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应制订《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工作方案》应包括评审项目基本情况、评审活动时间地点、专家组人员数量(专业)、评审方式、工作人员、评审经费及后勤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  专家组原则上由3名(含3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专家组的具体人数及专业要求由承办科室自行决定。

第十八条  监督评估科应派员参加专家评审活动,切实做好对专家评审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科室自行组织安排对申报项目的委托专项审计、征求区其他职能部门意见的工作。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在完成项目核查、专家评审、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等审批程序后,提出《拟立项资助项目方案》,包括:立项条件、资助标准、申报项目的数据及其他评审信息、科室建议拟立项项目、拟资助金额、科室建议不予立项资助项目等信息。其中,科室建议不予立项资助的项目,务必注明详细理由。

第二十一条  《拟立项资助项目方案》送监督评估科核查。监督评估科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拟立项资助项目方案》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二条  承办科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起草拟立项区科技计划项目公示材料,在宝安政府在线、宝安区科技创新局网站等媒体上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项目类别、拟立项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异议投诉时间及方式、联系人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监督评估科负责接受公示项目的异议投诉及咨询。

公示期间未接到异议投诉的,监督评估科应在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出具公示结果意见,送承办科室处理。

公示期间接到异议投诉后,监督评估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投诉事项组织开展调查,并形成《公示异议调查处理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承办科室应及时对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内对应的在办项目进行电子办结。


              第三节  资金安排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拟立项资助项目意见》由承办科室自行送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并报区政府审定后,承办科室起草区科技计划项目资助文件,经局分管领导与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发。资助文件印发后,承办科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凭《受理回执》领取文件。

第二十七条  承办科室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资金拨付资料,并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资金拨付资料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错漏或资料不齐备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补正。

第二十八条  承办科室应督促以下类别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签署《宝安区科研财政资金使用承诺书》:

1、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

2、省、市创新机构建设项目配套资助;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资助;

4、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自主;

5、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

6、担保补贴项目资助;

7、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资助; 

8、软件开发补贴资助; 

9、CMM/CMMI认证补贴资助;

10、科技企业入孵补贴资助;

11、科技孵化毕业奖励;

1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资助;

13、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资助;

14、科技孵化器房租补贴资助;

第二十九条  承办科室应与以下类别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签订《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1、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2、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3、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

4、国家创新机构项目奖励;

5、国家创新机构分支建设项目资助;

6、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

7、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8、公共测试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9、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10、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11、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资助;

12、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3、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

1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15、社会公益项目资助;

16、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17、无息借款项目资助。

承办科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一式三份合同书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呈送局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科室自存1份,监督评估科1份,项目承担单位保留1份。

第三十条  监督评估科应及时跟进区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拨付情况并向局领导汇报;跟踪科技借款到期回收情况;对逾期不还的科技借款及时展开追收工作。

  
                  第四节  审批时限

第三十一条  承办科室应合理安排审批进度,提速提效,缩短审批时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类别项目审批程序的要求,实施不同的审批时限。其中,听证、调查、专家评审或者公示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监督评估科应督促承办科室依时组织完成:

(一)需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类别,原则上审批时间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

(二)需组织现场核查但无需组织专家评审活动的项目类别,原则上审批时间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三)仅需书面审核,无需组织专家评审活动与现场核查的项目类别,原则上审批时间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审批时限自申报公告中集中受理时间截止日起算,至拟立项资助项目社会公示之日止。

第三十四条  承办科室可根据集中申报受理情况,在集中申报时间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延长集中申报时间申请,报送局分管领导与局主要领导审定。

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审批事务因外部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的,承办科室应在审批时限届满5个工作日前提出延长审批时限申请,报送局分管领导与局主要领导审定。

申请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节  文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承办科室应当按照“过程留痕”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所有审批原始资料的保管,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局办公室移交上年度项目审批的全部文书资料(原件),确保项目立项资助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归档管理的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科室核查意见、专家评审工作方案、专家签到表、评分表(评审意见)、征求区直部门意见的复函、科室拟立项资助项目方案、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公示结果、异议投诉调查情况、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文件、区政府批复、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文件、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区科研财政资金使用承诺书等。

第三十八条  局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对业务科室移交的审批文书资料按照项目类别、审批流程精心整理、统一装订、长期保存,确保档案能完整反映项目立项审批的全过程。

                 第四章  绩效评估

 

第三十九条  监督评估科负责跟踪区科研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的验收评估工作。监督评估科应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以财务验收为基础,以项目执行情况为重点,全过程开展督导巡查。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资金使用和接受督导、申请验收的管理职责,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及时发现处理本单位内部出现的科研诚信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使用区科研资金,实行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修改记账凭证或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以下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监督评估科通知,提交《宝安区科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交的,绩效评估结果按“不通过”处理:

1、国家、省、市级创新科研团队配套资助;

2、省、市创新机构建设项目配套资助;

3、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项目资助;

4、科技创新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自主;

5、企业信息化项目资助;

6、 担保补贴项目资助;

7、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贴资助; 

8、软件开发补贴资助; 

9、CMM/CMMI认证补贴资助;

10、科技企业入孵补贴资助;

11、科技孵化毕业奖励;

1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资助;

13、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项目资助;

14、科技孵化器房租补贴资助;

第四十三条  以下区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监督评估科分一般、重点监管项目进行绩效管理。重点监管项目是指自然科学50万元(含50万元资助项目)、社会科学10万元(含10万元资助项目)以上的资助项目:

1、研发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2、技术转移机构引进项目资助;

3、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资助;

4、国家创新机构项目奖励;

5、国家创新机构分支建设项目资助;

6、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

7、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8、公共测试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9、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项目资助;

10、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建设项目资助;

11、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项目资助;

12、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3、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资助;

1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资助;

15、社会公益项目资助;

16、科技孵化项目资助;

17、无息借款项目资助。

第四十四条  一般监管项目完成后,监督评估科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交《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总结》,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按“不通过”处理。

按照不低于一般监管项目总数3℅的比例,监督评估科分行业、分街道随机抽查,现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区科研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验收核实。

第四十五条  重点监管项目完成后,监督评估科以《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通知项目承担单位依时提交《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组织专家组赴项目承担单位逐一开展评估验收。

第四十六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估结果分“不通过、通过、优秀”三个档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请区科研项目、人才资助经费、申报区科技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宝安区科技项目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存在严重科研诚信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记入“黑名单”。我局联合区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助资金、3年内不受理区科研项目资助申请等行政措施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参考国家、省、市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积极探索建立宝安区年度科技报告制度,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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