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9 00:00:00 点击量:229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产业技术进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我委申报项目验收。项目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对已竣工、未申报验收的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请项目单位按《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材料清单》(详见附件)的要求,准备验收材料(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并提交我委申报验收。其中,《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申请书》、《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基本情况表》、《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实施前后效果对照表》等表格请登录我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Index.aspx在线填报并打印。
我委将根据有关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统一组织验收,并在网上公布验收结果。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122室。(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82002065)特此通知。
附件: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附件:
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一)《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资助计划文件及资金使用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基本情况表》、《深圳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实施前后效果对照表》等)。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为项目购置的设备、软件等资产清单(加盖公章);
(七)政府资助金额的使用明细表,含时间、用途、金额和会计凭证号等信息。
(八)政府资助资金购置设备、软件,或支付信息化系统维护费用、网络使用费用的,按支出金额大小提供前十项的购置发票、合同及银行支付凭证。
(九)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市企业信息化重点项目信息化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在市财政委网上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目录内。
(十)项目实施单位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请项目单位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