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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00:00:00 点击量:1403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14〕60号,见附件1),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现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是指工业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在国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已认定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上。

  二、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

  (三)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相当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节能减排降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的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三、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企业请按《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写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1),并请于5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文字版一式5份,每份含电子版光盘,光盘请附在装订成册材料的最后一页)送至市经贸信息委技术发展处(联系人陈国荣,电话:82002061、82107060,地址:市民中心西区C2067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4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联科〔2014〕60号)

  2.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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