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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4年度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03 00:00:00 点击量:1450
各有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综合竞争力,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进口贴息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我局开展2014年度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资金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进口产品和设备的(不含旧品),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

  (三)进口技术、产品和设备的使用地为宝安区;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包装设计,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二、申报方式及材料

  (一)申报方式书面申请。

  (二)申报材料具备条件的进口贴息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详见附件1);

  2. 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产品和设备是否享受其它财政扶持等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3. 上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5. 进口产品和设备的,提供订货合同;进口技术的,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6. 进口产品和设备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或企业留存联)及与其对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详见附件2)或《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详见附件3)中的先进产品、设备和技术(进口的产品和设备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进口的技术应当是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给予扶持进口贴息50%、最高为50万元。

  四、受理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

  1:《深圳市宝安区进口贴息扶持申请表》

  2:《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

  3:《广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3年版)》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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