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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协会动态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3年度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23 00:00:00 点击量:1535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56号),根据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创新帮扶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947号)中关于“实施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制度,培育创新型中小微企业队伍”的相关要求,我中心决定开展2013年度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创新型中小微

  企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或独特的核心竞争力;二是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有明显创新特点,处产业链关键环节或有特定品牌价值;三是拥有与企业主营业务相适应的创新团队和经营管理团队;四是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创新机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

  备案确认对象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以上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企业:

  (一)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正式认定的各种产业类称号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软件企业、文化企业、物流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

  (二)获得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产业类财政资金资助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基金、研发资助资金、技术进步资金以及各类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三)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且该战略投资人累计持股不超过一定比例的中小微企业;

  (四)产品主要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中小微企业;

  (五)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连锁商贸企业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

  (六)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上市公司高管再创业企业、产学研合作创办企业及市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参培企业家所在企业;

  (七)其它有较大成长潜力或品牌培育价值,具有专、精、特、新特点的各类中小微企业。

  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的标准执行。

  二、备案要求
 
  (一)备案以企业自愿为原则。

  (二)备案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独立法人资格、股权关系明晰,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具备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特点,其主营业务和发展重点符合我市产业、能源、环保等政策;

  3.拥有1件以上与主营业务相关且已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著作权、商标等或拥有以知识、创新为基本内核的专业技术、关键资源、关键能力或其组合;

  4.有一定与主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直接从事创新或专业服务的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初步建立了与企业发展阶段和业务相适应的创新机制、经营机制和制度框架,如完善的激励制度、连锁模式、发展战略及创新文化等;

  6.工业类企业应具备独立经营能力,主要客户3个以上,且主营业务至少已形成现金流,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或其它创新服务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35%以上;

  7.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其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竞争优势,或具有明显创新特点,主要客户3个以上,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8.商贸及产供销一体化企业应具有明确的商业模式创新特点,其中连锁经营类企业市场网点10个以上、且80%及以上盈利;电子商务类企业客户应在300个(B-C)和5个(B-B)以上,且年收入超过200万元;其它企业应已基本形成与其商业模式特点相适应的市场基础,市场单一依赖性风险较小,且年营业额300万元以上;

  9.其他行业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在行业或细分市场占一定规模,有明显创新特点或有特定品牌价值,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10.对已成功引入风险投资、产业资本等战略投资者的企业,战略投资者的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35%;

  11.为我市重点扶持的大中型企业或其他中小企业配套的企业,其配套产品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同时近三年营业额总体呈增长趋势。

  申请备案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上1-5条所列条件,相应类型企业还应分别满足6-11条所列条件。

  已纳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梯队的民营领军骨干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培育企业、成长型500强中小工业企业中的大中型企业原则上不在备案范围。

  上述企业及其他大型企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在备案范围。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新型商业模式小微企业、我市产业链弱势环节的各种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备案确认条件中营业收入指标可适当放宽,但不能为0。

  三、备案申请材料

  (一) 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表(网上填报);

  (二)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报告(提纲参见附件1);

  (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截至本年度上季度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五)有关证明材料(产业类称号认定证书、知识产权类证书(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奖励证明、政府资助证明、客户证明、纳税证明等)。
  
  (六)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自评(审查)表(附件2)材料(一)在申报系统内填写,材料(二)、 (四)项材料需上传电子件。
  

  四、申报时间及方式

  网上填报时间:即日起—8月31日纸件提交时间:8月20日—9月5日申报单位可登录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系统(
http://203.91.55.23/stms/),按要求填写申报资料(电子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并在线提交。

  五、审核方式

  我中心在网上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合格后企业按照要求打印并装订申报材料(材料一式一份,A4纸型制作,胶装后并加盖公章)递交我中心。我中心将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批进行书面/现场审查评估,审查评估后符合备案确认条件的企业,将准予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六、扶持与管理

  (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向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颁发备案证书(有效期三年),并纳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培育梯度,实施重点培育。

  (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将逐步建立创新帮扶长效机制,为备案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指引、创新创业辅导、上市培育、贷款联保增信等服务与支持。对满足相关条件的备案企业,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三)组织各类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备案企业提供服务支持;备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家培育工程,优先参加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办的企业家研修班和各类产业紧缺人才培训计划项目。

  (四)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已备案企业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备案企业应根据要求每年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状况。

  (五)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备案资格,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1.在申请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有重大违法或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等重大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企业信息的。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李清义 83051495

  杨文友 83052049

  薛 莹 829759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4009号 5楼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创新与创业服务部

  附件:

  1.深圳市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申请报告提纲

  2.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备案确认自评(审查)表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201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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