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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深圳市201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17 00:00:00 点击量:1465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1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我委研究制定了《201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指南》(2010年认定的企业申报复审,提交的材料与认定相同),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9月15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7月15日至9月15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201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7月12日.

  附件

      深圳市2013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指南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二)《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火字〔2009〕152号)。

  (三)《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服务字〔2011〕133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发放证书。

  四、审批条件

  (一)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收入的5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五、申请材料

  需提交的申报资料(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tas.innocom.gov.cn/formpro/zy/index.jsp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公司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体现《认定办法》的要求,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企业总收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等内容,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

  (七)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八)企业上半年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验原件)。

  (九)企业员工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十)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十一)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国际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3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书脊(侧边)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

  六、申请表格

  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formpro/zy/index.jsp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3年7月15日——9月15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3年7月15日——9月15日

  3、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联系人:胡怀江、郭尚明,电话:82002176、82002145。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委员会、经济贸易和信息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认定名单——公示——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务院5部委备案——认定公告——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相关部门下达认定文件——颁发证书——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

  十一、审批

  证件及有效期限证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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