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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申报2013年度宝安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6 00:00:00 点击量:1955

各相关企业:

  为鼓励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享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2013年度宝安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已接受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从事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复出口(监管仓、保税监管场所除外)。

  二、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在取得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发票的60天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2. 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 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 企业签订的短期信用保险合同;
  6. 出口信用保费发票及对应的保费通知书、计算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小微型出口企业的申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每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上个月已签订《信保易》产品意向书的小微型出口企业保费扶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宝安区小微型出口企业保费资助明细表》;
  2.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承诺书;
  3. 小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用扶持协议书;
  4. 宝安区小微型出口企业《信保易》投保单;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 市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7. 已签订《信保易》投保单的小微型出口企业《上年度及最近月份海关出口货物统计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对中小型及以上出口企业,投保一年期内出口信用保险,按保费的5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小微型出口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信保易》产品的,政府全额扶持,全区全年扶持总额为500万元(按申请先后顺序享受,直至当年额度用完)。

  四、受理时间:

  即日起受理,2015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15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宝安区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申请表》
  2、《深圳市宝安区小微型企业出口信用保费扶持协议书》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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