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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转发关于申报2013年度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资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6-26 00:00:00 点击量:1628

各相关企业:

  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企业扩大内销,按照《〈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配套操作规程》(深宝府办〔2013〕15号)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操作规程》有关规定, 2013年度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资金开始接受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报该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进出口经营权,注册地为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
  (二)从事加工贸易二年以上,以进料加工模式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申请方式及材料

  (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具备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 《深圳市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申请表》;
  2. 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概况、市场开拓及内销情况等);
  3. 上一年度及最近月份纳税证明(累计纳税证明);
  4.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 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书;
  6. 上一年度及本年度海关批准的内销核销单证;
  7. 税务部门开具的产品内销凭证。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标准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标准

  内销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企业在本年度内销金额超过上年度金额基数的(上年度内销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以5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扶持5万元,单个企业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受理时间:

  自即日起开始受理,2013年8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

  五、受理机关及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受理地址为宝安区新安二路海关大厦15楼行政服务大厅13-15号窗口。

  六、联系方式

  加工贸易与进出口管理科:周先生 刘小姐
  联系电话:27849593、2784816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扶持申请表》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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