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申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00:00:00 点击量:2994
各有关企业:
2013年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资金开始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请在规定的时间备齐材料上报。
一、审批内容
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技术水平。
二、设定依据
《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2〕2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单项资助最高50万元。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业务两年以上;
(二)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三)从事应用研究、高新技术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有明确的产品、技术开发、研究方向和课题;
(四)其研发经费占年度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研发投入300万元;
(五)内设研发机构人员不低于1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技术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70%,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重应超过2%;
(六)具有一定的进行研究、开发、试验和中试条件,研发试验用的仪器设备等必要的科研条件,有固定的场所;
(七)上年度设立和认定的新设加工贸易研发机构。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填报《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六)上年度深圳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七)深圳海关出具的年度进出口货物统计数据证明(验原件);
(八)财政委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
(九)设立内设研发机构的企业,应附送企业董事局或最高决策机构决定设立内设研发机构的会议纪要复印件(验原件);
(十)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加工贸易研发机构(含技术中心和工程中心),应附送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一)网络填报受理时间:3月4日至5月24日。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3月4日至5月24日。
(三)联系人:邱小南、舒毅人,电话:82108810、8200236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6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发布资助批准文件――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金。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至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设立研发机构资助资金。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