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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市经贸信委关于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09 00:00:00 点击量:1728

各相关单位: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详见附件1)要求,现组织开展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调整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及其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

  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详见“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详见“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详见“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详见“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未调整的目录及清单请以“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为准。

  二、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资格认定

  请拟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列内容一一对应,并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务必于4月23日前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申请文件请胶装好,一式十三份含电子版光盘,分别送深圳海关关税处1份,财政部驻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份,市经贸信息委(技术发展处)11份(市经贸信息委联系人:盖风梓,电话:82001473,地址:市民中心C2049室)。

  此外,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需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上年度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附件1-5下载
  1.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2.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   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3.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申请文件及其要求
  5.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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