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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科创委发布2013年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22 00:00:00 点击量:3610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2013年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受理计划安排,现将《2013年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申请指南》(见附件)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2013年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申请指南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3年01月18日

(联系人:苏建军,联系电话:82002193)

  
附件:
        2013年深圳市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民生科技。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22日;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委、市科技创新委,深财科〔2012〕168号;
  (四)《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项目资助额不超过申请人实际支付的研制直接费用,行业标准最高15万元,国家标准最高30万元,国际标准最高5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技术标准研制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
  (二)申请项目应当是本指南规定的重点支持领域范围内技术标准,并在正式公开发布后两年内提出资助申请;国内标准被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可,国际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或者国际电信联盟(ITU)采纳;申请单位为该技术标准起草单位前5名以内,前5名有我市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标准研制的,由其中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并与其他所有共同参与单位签订同意申请协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标准管理部门立项文件或国际标准被采纳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已发布的技术标准文本及说明;
  (九)标准研制报告、研制费用支出明细清单复印件(验原件);
  (十)我市多个单位共同参与标准研制的,提交所有共同参与单位的同意申请协议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s://apply.szsti.gov.cn/ 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1月18日至2月26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18日至2月28日。
  联系人:苏建军、王芡,电话:82002193、8210737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组织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人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

  限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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