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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跨年度重新认定资格的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12-12-21 00:00:00 点击量:2241
各相关企业:
  2012年度的小型微型企业资格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为使企业继续享受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落实免征小型微型企业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及工本费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1】965号)要求,小型微型企业须进行转年度资格认定。即日起,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快办理2013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资格的重新认定申请。

  2013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和申请资料与首次申请时一致,具体请查询《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认定指南》。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签证处


            小型微型企业申请认定指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详见附件1),检验检疫机构将对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免征一般原产地证书签证费及工本费。企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小型微型认定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认定企业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附件2)的规定,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详见附件3)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申请认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4)(二)工商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三)申请小型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申请微型企业认定的,应提交: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
  申请企业应同时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领取回执被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的,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回执》;不予认定的,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不予认定告知书》。

  四、认定期限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为获得认定的当年年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重新认定。

  申请重新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2012至2014年期间,应当在每年首次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同时,向原认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小型微型企业重新认定申请。

  五、申请认定地点企业应向深圳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签证处注册科申请小型微型企业认定。

  深圳检验检疫局产地证签证处注册科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彩虹大厦6楼。
  联系电话:8291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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