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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3-29 00:00:00 点击量:3650

来源: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区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各分支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贸信息委等十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协调发展,到2012年底基本完成我市规模以上非法人来料加工企业的转型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来料加工不停产转型联席会议制度。市经贸信息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交通运输委、人居环境委、公安局、人力资源局、文体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以及海关、国税、外管、检验检疫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经贸信息委召集,不定期召开,重点研究解决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过程中的协调衔接问题,及时应对转型升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强化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在市经贸信息委及宝安、龙岗、光明、坪山各区加工贸易主管部门设立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心”或“服务专窗”,全力为转型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政策咨询及业务办理服务。

  三、组织中介机构提供转型服务。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提供法律、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协助企业制定转型方案、整理财务资料、编制法律文件、办理转型手续。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政策作用。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地税局、国税局认真总结研究现有财政资金政策对来料加工原地转型的支持作用,结合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的新情况,加大对转型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重新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各区政府应加大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工作力度,做大做强主体产业,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市财政将就此对各区给予奖励支持。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后增加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原则上返还给各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区政府负责建立取消来料加工工缴费提留后的利益平衡机制,进一步厘清责权利关系,推动社区内股份合作公司与社区工作站及居委会脱钩,加大对街道和社区的投入力度,减轻社区集体经济主体承担的公共服务负担,切实调动基层部门对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工作的积极性。

  六、各部门做好流程对接和操作指引。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外商投资企业操作意见》。对此前企业转型过程中反映比较集中的设备作价投资、环保及消防批文变更、企业名称核准、工商信息记录延续、印刷经营许可证申领、劳动合同延续、自货自运车辆证件办理、来料加工企业注销税务核查等难点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本着“有利于企业转型,有利于保持业务连续性”的原则,积极研究,主动协调,在国家法规框架内采取灵活多样的解决方式,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拓宽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途径,积极支持企业顺利转型。办理事项较多、程序较复杂的部门还应当编制详细的办事指南,开展政策宣传,为来料加工企业提供操作指引

  (一)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不违反企业注册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在企业名称核准环节为企业保留原有字号。市场监管部门可在转型后的法人的公示信息中加注由三来一补加工企业(具体名称)转型的备注信息。

  (二)市人居环境委要依法加大对来料加工企业环境稽查力度。对无污染物排放的加工企业,如企业工艺、生产规模及建设地址不变,且项目环境影响未发生重大改变的,企业原环评批复文件仍在有效期的,环保部门可凭企业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为转型企业直接办理环保批文的“变更”手续。对有污染物排放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并达到环保要求的来料加工企业,如企业工艺、生产规模及排污状况不变,项目环境影响未发生重大改变且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原环评批复文件仍在有效期的,环保部门可凭企业所在街道出具的证明、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和环保守法证明为转型企业办理环保批文的“变更”手续。

  (三)对企业厂房未发生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功能变更及内部装修)情形,且厂房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与原消防许可一致的,转型企业的原有消防审批文件仍然有效,企业无需重新申报消防审批。

  (四)海关对有一般性违规且尚未结案的来料加工企业,可在对应的新法人企业出具继承原企业法律责任并配合海关处理所涉案件承诺函的前提下,允许此类企业先按规定办理转型,但不得享受《海关总署关于支持广东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的通知》(署加函〔2011〕669号)规定的相关支持措施。该类企业在转型过程中,应做好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的保存与管理。海关缉私部门同时加快案件办理速度,使转型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五)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凭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相关批文等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对组织机构代码未发生变化的,采用“变更”方式对转型企业进行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对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采取“简易”方式办理新企业备案登记手续。

  (六)税务部门对来料加工转型企业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原来料加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注销或不注销原税务登记。允许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七)外汇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解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汇支付问题。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地址未发生变更或仅在本市范围内变更的转型企业,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凭相关资料为转型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账号”变更手续,并支持和引导企业做好劳动合同、工龄计算和社保账户的接续工作。

  (九)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沟通上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为印刷类转型企业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提供便利服务。

  (十)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协调沟通上级部门,为转型企业的自货自运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提供便利服务。

  (十一)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推动来料加工企业转型升级的必要性和意义,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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